| 南宁晚报讯 (本报记者 黄伟国)市辖县的米粉生产企业未达到标准的,应在今年12月30日前进行设备及生产工艺改造,并向质监部门申请对其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不能通过评价的企业将不得生产和出厂销售米粉。昨日,南宁市出台《南宁市〈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实施办法》。
昨日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通过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的米粉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将手工包装米粉设备及工艺改造为自动包装米粉设备及工艺,确保米粉质量安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车间设计方案及投产前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等进行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出厂销售米粉;米粉产品必须经包装后方可出售,每包净含量一般不超过5公斤。
此外,4月30日以前,未能通过由质监、卫生、工商、商贸等部门进行的“米粉质量准入”审核的米粉生产企业,将被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据了解,目前,全市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米粉生产企业共有40多家,而通过评价符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的米粉生产企业已经达到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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